(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坚持电力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到电力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电力建设、生产、经营必须依法保护环境,依靠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防止污染环境,有效地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关于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及《承德供电公司输变电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范围包括: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及环境噪声污染等方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是指高压输变电设施在运行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是指电力建设项目中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输变电工程建设及施工中所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七条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是全过程监督、贯穿于电力建设、生产运行的全过程。
第八条 各单位应有完整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应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工作要做到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九条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本地区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并纳入分公司发展规划、计划中。
第十条 分公司直属各单位,在从事电力建设项目活动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一条 输变电项目必须执行国家影响评价制度。建设过程中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地方的环保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 立项阶段。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立项前,要与所在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分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出现与环境保护相违背的情况。
第十四条 可靠性研究阶段。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审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在项目批准立项以后才能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或合同方式委托有甲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意见,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各项措施以及用于环境保护费用的投资概算。
第十六条 输变电工程设计单位要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线路走廊和变电站选址时要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将环境问题解决在前期阶段;在工程设计时,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第三章 电磁辐射管理第十八条 加强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防止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第十九条 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高压送变电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建设单位和安装使用单位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 电压在110KV以上的高压送变电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建设单位的相关部门,应向负责环境保护的生技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由生技部门负责向当地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220KV等级的输变电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生技处负责选择有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由集团公司组织预审后,报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110KV等级的输变电建设项目,按其是否处在敏感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由公司生技处报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备案后,再报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在输变电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调度重视相应的环境保护工作,保证与其它前期工作同步进行,有关环保问题应及时反映给分公司生技科,以便及时反映给承德供电公司生技处。
第二十四条 输变电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证书,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线路走廊和变电站选址时要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将环境问题解决在前期阶段;在工程设计时,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地点、功率或者频率。确需改变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进行环境评价,并报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项目在防治污染环境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环保标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分初步评价和最终评价,即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做环境影响初步评价。在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试运行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二十八条 在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项目自竣工投入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生技处尖当向批准进行试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做环境影响最终评价。经验收合格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方可进行正式运行。第四章 水土保持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隆供电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电力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做好电力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建立良好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 新建(含改建、扩建)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单独成册,专项审批。
第三十二条 在建电力建设项目凡造成水土流失、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补编水土保持方案。
第三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三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兴隆供电分公司组织,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进行预审,方案经修订后报承德供电公司。
第三十五条 在电力建设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水土资源的措施,防止造成人为的水土流失,对因开发建设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对已建电力项目造成水土流失,应依法组织治理。
第三十六条 电力建设和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电力建设项目应每年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第五章 环境噪声污染第三十七条 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电力发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的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和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一条 在制定电力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二条 已建的电力设施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的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三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电力设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主管设备订货产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电力设备,应当根据噪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把好环保关,使订购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电力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在技术文件中注明)。
第四十五条 在电力建设工程中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六章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是全过程监督
、贯穿于电力建设、生产运行的全过程,必须纳入电力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以环境保护标准为依据,以环境监督为手段。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要及时了解国内外环境保护监督及环境监测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要定期关注电力设施的环境保护监测情况。
第四十八条 输变电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加强施工全过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施工不当而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噪声扰民。工程建设结束后,施工单位要按要求,对施工区及生活区进行清理和整治,及时恢复环境功能。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各单位要对所辖区中心及居民宿命区变压器的设备噪声进行监测,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五十条 分公司各级环保人员要掌握所辖区的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电磁辐射情况。
第五十一条 要进一步加强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机制,配合政府环保部门做好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十二条 输变电工程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环境因素多,也很复杂,当前应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加强对输变电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